導讀:離婚調解,指以協助當事人正確處理離婚糾紛為宗旨而進行的調解,就調解的內容而言,可分為調和和調離,在實務中,一般都以調和為側重點,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在調解時,一定要注意離婚案件當事人的情緒,使當事人盡量保持冷靜和理性,這樣,調解才更容易達成。若當事人情緒激動時,注意運用以下幾種方法調解當事人的情緒:
一 、喚起舊情法。
即利用夫妻雙方對過去共同生活中美好經歷的回憶緩和夫妻矛盾,促使雙方相互諒解,共同向和好方向轉化。
二、消除隔閡法。
夫妻間缺乏信任,相互猜疑是雙方發生矛盾的主要根源之一。該方法就是利用證據來消除雙方的懷疑,這類離婚大都存在一方心胸狹窄,缺乏氣度,往往為了一些捕風捉影的小事而耿耿于懷,所以法官應著重從消除疑心來促成雙方和好。
三、打破幻想法。
消除當事人不正當的離婚企圖,打破再婚的幻想。
四、真情打動法。
即喚起當事人的家庭觀念、兒女情長,促使當事人留戀和維系夫妻感情。
五、批評教育法。
即對有缺點、錯誤的當事人進行適當批評教育,促使其悔過,達成和解。
六、“冷處理”法。
即在一定的時間內采取“拖”的辦法,使當事人正在沖動的情緒降溫,從而能重新冷靜地考慮離婚問題。
總之,法官做為裁判者、做為社會矛盾的斡旋者,應充分利用自己的聰明才智,依照法律規定,根據離婚案件的特點,有針對性的、恰如其分地利用上列一種或幾種方法來調處離婚案件,從而提高離婚案件的和好率,真正達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完美結合。
知識延伸:
訴訟離婚的程序介紹
起訴 → 受理 → 審理 →調解或判決 → (不服一審判決的在收到判決書15天內)上訴 → 二審 →判決生效訴訟離婚,是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系的一項離婚制度。訴訟離婚制度,適用于當事人雙方對離婚 有分歧的情況,包括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發生的離婚糾紛;或者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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