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注意一下,其中第七項是專門針對筆誤的.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有相應規定:
166、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中的筆誤是指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
你們已達成了離婚協議,且對方也簽字了.這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至于法院的筆誤并不影響你們雙方的真實意愿,而且,這種錯誤是可以糾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