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分得住房的郭某,為了從丈夫所在單位再分一套住房,竟花錢偽造法院離婚調解書。11月1日,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判決被告人郭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郭某是太鋼修建部某公司職工。2008年5月份,被告人郭某得知其丈夫王某單位十三冶金建設公司要在簡易宿舍分房,同年6月初,被告人郭某為了再分一套住房,想好用辦假離婚的辦法,通過電話聯系,將寫好的本人家庭基本情況提供給辦假證的人,過了幾天,被告人郭某在太原市興華街山姆士門口以200元的價格從辦假證的人手中購買了兩份偽造好的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法院離婚調解書,后將該離婚調解書復印件一份交到十三冶金建設公司黨政辦,為分房使用。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無視國法,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及適用法律的意見符合事實,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且被告人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