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與判決相同。也就是說,調解書送達后,就產生以下后果:
(1)當事人不能以經過調解解決的同一事實和理由,對另一方再行起訴;
(2)調解協議是雙方自愿達成的,當事人不得上訴;
(3)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書送達后,如發現確有錯誤,當事人可以申訴,人民法院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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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與判決相同。也就是說,調解書送達后,就產生以下后果:
(1)當事人不能以經過調解解決的同一事實和理由,對另一方再行起訴;
(2)調解協議是雙方自愿達成的,當事人不得上訴;
(3)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書送達后,如發現確有錯誤,當事人可以申訴,人民法院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