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對離婚糾紛的調解。為了緩和夫妻矛盾、減少離婚,不少國家都有關于“和解”的規定和調解的法定程序。如法國、比利時、前蘇聯等一些國家在離婚訴訟程序一章里,專門增設了調解的條款。德國、法國等也有鼓勵調解的規定。英國、加拿大、美國規定在離婚訴訟中法庭要考慮一切有關因素,包括調解的可能性的原則精神,并可應當事人請求任命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日本對家庭案件采取先后調停(調解)主義。當事人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在起訴要求判決離婚之前,必須先向家庭法院提出調停的申請,進行調解,調解離婚成立,出調解書,稱為“調停離婚”。調解更是中國處理婚姻糾紛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中國的離婚調解分為有關部門對離婚糾紛的調解即訴訟外調解和人民法院對離婚糾紛的調解即離婚訴訟中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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