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是民間糾紛中常見的一類糾紛,它危及夫妻關系,影響家庭和睦,給社會帶來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正確調解離婚糾紛,對建立和鞏固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建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有重要意義。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離婚糾紛,要堅持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基本原則,提倡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反對資產階級、封建主義的婚姻觀點和舊習俗。同時,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得強行調解,更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婚姻關系是以夫妻之間的共同感情為基礎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衡量夫妻關系能否繼續存在的主要標準。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一般可從夫妻關系借以建立的思想條件、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感情的狀況,發生糾紛的原因和雙方的責任、有無爭取和好的因素等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由于離婚糾紛比較復雜,調解這類糾紛要注意把一般原則和具體情況結合起來,深入調查了解,細心研究分析,耐心說服疏導。
下面介紹幾種常見的離婚糾紛及其調解辦法;
(一)因包辦、買賣婚姻引起的離婚糾紛。
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違背婚姻當事人意志,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這類糾紛時,應切實保護男女婚姻自由,堅決反對包辦、買賣婚姻,但對糾紛的調解,應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對要求解除確系包辦、買賣婚姻的,應依據下列原則,酌情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婚后始終沒有建立起感情或夫妻長期分居,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的,在做好雙方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工作的基礎上,應告訴當事人訴訟到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個別矛盾較大,積怨較深,繼續共同生活無望的,也可以調解離婚,并告訴有關當事人到有關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但離婚調解早從嚴掌握,對于結婚時間較長,生有子女,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夫妻關系還能維護,離婚弊多利少的,應盡量勸說雙方和好,不輕易調解離婚。
在調解中發甲包辦、買賣他人婚姻的人,要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報告人民法院依法處理。若因買賣婚姻造成當事人一方生產注活嚴重困難的,可通過調解使接受財中酌情返還。
(二)因封建思想嚴重引起的離婚糾紛。
常見的此類糾紛及調解方法有兩種:一是夫權思想嚴重,岐視、壓迫、打罵女方,無視女方的合法權益,限制女方活動自由而引起離婚糾紛;二是重男輕女,傳宗接代的舊思想嚴重,因生女孩或采取或節育措施引起離婚糾紛。調解這類糾紛時,應對有夫權思想的男方進行批評教育,只要本人承認錯誤,并愿意改正就應調解雙方和好。對個別夫權思想特別嚴重的,要支持女方的合理要求,從保護婦女兒童利益出發,可以調解雙方離婚或建議男方單位給其以適當的處分,對夫權思想特別嚴重,并因此而引起嚴重后果和造成不良影響的,要支持女方訴諸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