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都可以督促當事人行使權利,然二者卻有質的不同主要為:
第一,訴訟時效系適用于請求權,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除斥期間則系適用于形成權。
第二,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不需都是由法律特別規定,只需要符合法院受案的范圍請求權既可,都是可以援用訴訟時效。除斥期間是需要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律沒用做特別規定的當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間。
第三,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延長的制度,除斥期間則無,是固定不變的,故而除斥期間又稱為不變期間。
第四,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而當事人的請求權依然存在,其只不過是被請求權人產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則可以據此對抗請求權人的請求。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消滅的是實體權利,該權利喪失,不能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