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或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而訂立的合同為無效合同。滬律網律師認為該規定有兩層意思:1、必須一方使用了欺詐或脅迫的手段來訂立合同;2、所訂立的合同必須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個人利用不發生合同無須的法律后果。
所謂的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其訂立了合同。欺詐的種類很多具體的有以下構成要件:
1、欺詐一方當事人有欺詐的故意。即欺詐方明知其告知的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情況,并且會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判斷而仍其為之。欺詐的故意既包括欺詐人有使自己因此獲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致使第三人因此行為獲得利益而使對方當事人受到了損失。
2、要有作出欺詐另一方的詐騙行為。所謂欺詐行為,是指欺詐方將其欺詐故意表示于出于外部的行為,欺詐行為既可是積極的行為也可是消極的行為。欺詐行為在實踐中可分故意陳述虛假事實的欺詐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的欺詐。故意告知虛假的情況就是故意陳述虛假事實,如將劣質的產品說成了優等產品;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指行為人負有義務向另一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隱瞞不告知的。
3、受欺詐方簽訂了合同是由于受欺詐而作出了的結果。只有當欺詐行為使合同的一方陷于錯誤的思考,他人由于此錯誤而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與之簽訂了合同,這才能構成受欺詐的合同。
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是以直接實施損害相威脅對方,使對方當事人產生了恐懼而違背其真實意愿與之訂立合同。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包括有兩種類型:
一種是以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而使他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或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這損害必須是相當的嚴重,是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受到恐懼的。如果一方所進行的將要造成的損害的威脅是根本不存在的、沒有任何根據的,或者受脅迫方根本不會相信的是不構成脅迫。
另一種則是行為人實施不法些行為,直接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人為的損害及財產損害,而迫使對方簽訂違背其意愿的合同。這一種直接損害即可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毆打對方;當然也可以是對精神方面的直接損害,如散布謠言,誹謗對方。
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的構成要件要具有如下幾點:
1、必需脅迫人具有脅迫的故意。即脅迫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將會對受脅迫方從心理上造成恐懼而故意為之的心理狀態,并且脅迫人希望通過其脅迫的行為致使受脅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與脅迫者的意愿相一致。
2、脅迫者必須是實施了脅迫行為的。就是脅迫者必須要有以將要有的損害行為或將對對方施加損害相威脅的行為。如果沒有實施過脅迫行為只具有主觀上的故意,不構成脅迫行為。在合同中脅迫往往表現為強制對方訂立合同而實施的,當然也可以是在合同訂立以后,以脅迫的手段迫使對方變更或解除合同。
3、脅迫行為必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非法的。脅迫人的脅迫行為是給對方施加一種強制和威脅,但這種威脅必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一方事有合法理由來對另一方施加壓力的,那就不構成合同中的威脅了。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了對方如果不按時履行合同的,就要提起訴訟,提起訴訟這種行為是合法手段,不構成脅迫。
4、必須要有受脅迫者因脅迫行為而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與脅迫者訂立的合同。如果受脅迫者雖然受到了對方的威脅但是不為之所動,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或者訂立合同不是由于對方的脅迫,則也不構成脅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