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證的,可以申請補領。
補領、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當事人曾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在仍然維持該狀況;(需提供婚姻檔案證明, 婚姻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
3、當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居民身份證或常住戶口簿丟失,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
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聲明書》。
登記程序:受理-審查-登記-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