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常會出現無處分權人利用合同擅自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那么該如何對待這些合同的效力呢?
所謂無處分權人,就是對歸屬于他人的財產而沒有權利進行處置的權利或者雖對財產擁有所有權,但由于在該財產上負有義務而對此不能進行自由處分的人。
根據我國的《合同法》規定,如果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那該合同仍為有效合同。無權處分的本質是處分人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處分了屬于他人財產,從而侵害了其他人的財產權。如果處分人在合同訂立后取得了財產權利或者取得了對財產的處分權,就可以消除無權處分的狀態而使合同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