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男女公民雙方解除婚姻(夫妻)關系的合法途徑。離婚形式有: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登記離婚協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判決離婚。
離婚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明離婚的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當事人辦理離婚公證,應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
1.當事人雙方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記載當事人自然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其住址)的證明。
2.書原件(包括已生效的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如離婚證書遺失的,可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補發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