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胡某相識前,胡某有一套房子。準備結婚時,我們共同出資對該房進行了裝修,大概花費了近6萬元。由于當時雙方感情很好,我也沒有對裝修費用記賬。
現在,胡某要與我離婚。對于其他我們雙方已達成一致,唯獨裝修款一項爭議較大。我主張胡某應補償我一半費用即3萬元,但胡某卻對我們共同出資一事不認賬。
請問,我若起訴離婚的話,能否主張這項裝修款補償?
董立強法官: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你不能提供相關票據證明你在裝修時曾經出資的話,那么,你提出的房屋裝修補償費的主張,法院是無法支持的。
我與胡某相識前,胡某有一套房子。準備結婚時,我們共同出資對該房進行了裝修,大概花費了近6萬元。由于當時雙方感情很好,我也沒有對裝修費用記賬。
現在,胡某要與我離婚。對于其他我們雙方已達成一致,唯獨裝修款一項爭議較大。我主張胡某應補償我一半費用即3萬元,但胡某卻對我們共同出資一事不認賬。
請問,我若起訴離婚的話,能否主張這項裝修款補償?
董立強法官: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你不能提供相關票據證明你在裝修時曾經出資的話,那么,你提出的房屋裝修補償費的主張,法院是無法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