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0歲的福建女子林嵐,因離婚證上出生年月與戶口簿上的日期不符,導致與新的婚姻擦肩而過,氣憤難平,她最終把為其辦理離婚證的鎮政府告上了法庭。
據法制日報報道,林嵐與吳明于1993年結婚,因感情不合,于1997年12月協議離婚。福建省福安市社口鎮政府民政辦,在審查他們的有關手續后,認為符合離婚登記條件,就 填發了兩份離婚證書,林嵐與吳明各一份。
2002年3月,林嵐準備與臺灣省高雄市的洪亮結婚。3月20日,他倆拿著有關手續來到福安市城陽鄉民政辦申請結婚登記。民政辦主任審查林嵐的手續后,認為林嵐的離婚證上的出生年月與戶口簿不符,而且無證號名稱表述,也沒有填寫身份證號碼,以及其女兒的姓名等,財產處理欄也是空白等多處錯誤,拒絕為其辦理婚姻證明手續。
據林嵐回憶,1993年,他們辦理結婚證時,她未提供身份證明。林嵐當時的男友洪亮認為林嵐人品不誠實,決定拒絕與林嵐結婚。
林嵐內心備感委屈和痛苦,于今年7月5日把福安市社口鎮政府告上了法庭。此案在法院審理期間,鎮政府改變了自己的行政行為,為林嵐補辦了一個規范的離婚證,賠償人民幣1000元,林嵐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