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有將近一半的離婚案件都涉及了婚外情問題,但是真正符合法律上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的卻寥寥無幾。因為這種行為見不得陽光、多為秘密行動,證據上很難取得。
因此,受害一方,由于無法取得有力的證據在離婚時很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常,當事人所能夠提供的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短信內容、親密照片、證人證言等,其證明力相對來說比較小,法院不會因這些證據而直接認定對方有過錯。那么,究竟哪些證據才可以認定“第三者”呢?
通常,法院會取信的能夠直接認定“第三者”的證據有:
1.書面證據:對方因婚外情被曝光,在情急之下寫的表示悔改的“保證書”、“道歉書”等;以及對方單位在查實其婚外情后對其作風問題作出處理的書面材料;還有就是對方與“第三者”之間的書信往來。
2.電子證據:對方與“第三者”之間的短信、電子郵件或電話錄音等,但短信、電子郵件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3.視頻證據:把對方與“第三者”捉奸在床的視頻錄像或照片,收集此類證據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單獨的親密或做愛的視頻、照片也僅僅能證明通奸事實,還不足以認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事實。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單獨的視聽資料也很難被法院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