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錢某與趙某結婚后,丈夫趙某于2004年開始經常不回家。2006年,趙某和情婦在外喝酒時與人發生爭執,趙某將他人傷害致死。出事后趙某在逃,并被公安機關通緝至今。錢某從公安機關的調查中獲悉趙某在外“包二奶”,因此向法院提出離婚,同時要求精神賠償6萬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從公安機關調取了審查趙某案件的部分筆錄,目擊證人以及趙某的情人都證實了趙某在外與情人同居的事實。
法院采納了公安機關的筆錄,認為趙某在外與他人同居,錢某以此提出離婚符合法定離婚條件,準予離婚。在財產分割問題上,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將房屋和日常用品判歸女方,同時判決趙某支付妻子精神賠償費2萬元。
【案例分析】
只要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都能作為證據使用,所以本案中,雖然是刑事案件的筆錄,但是仍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只要符合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等要求即可。
首先看筆錄所反映的事實內容以及它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是否存在客觀性。其次,看筆錄反映的內容與案件存在聯系與否,對證明案情是否具有實際意義。第三,看筆錄反映的內容是否具有法定的形式,筆錄的制作、收集的內容是否嚴格依法進行。
調查筆錄在我國訴訟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在我國長期司法制度中形成的一種證據制度,具有如下的作用:
(1)固定案件的證據,再現案件的事實過程。如公安機關在治安案件發生后,及時向知情人調查取證,有利于固定案件的事實。在有些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如證人病危或出國等,調查筆錄也是一種重要的保全證據的方式。
(2)調查筆錄有利于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有的案件,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在證明力上勢均力敵,不分上下,證據間相互矛盾摩擦,難以取舍的情況下,法院啟動調查程序,收集客觀、全面、真實的筆錄,有利于及時結案,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技巧提示】
調查筆錄在案件中往往不是單個存在的,應當注意對各個單一證據相互之間的聯系的觀察判斷。在可比性的前提下,審查證據之間是協調一致,如果所有的調查筆錄比較一致地指向同一事實,即這一事實可以認定為真。如果是少數調查筆錄所指向的事實.則可臬信性相對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