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分為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所謂的市場調節價指的是由經營者自主來制定的,并且通過了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所謂的政府指導價指的是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用來指導經營者定價的價格。所謂的政府定價指的是由政府主管價格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買賣標的的價格通常情況下是按照市場調節價格由買賣當事人自己商定的。禁止暴利行為。國家對買賣標的規定有政府指導價的,出賣人和買受人應當在指導價的幅度內商定買賣標的價格。國家對買賣標的規定了政府定價的,出賣人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退還他所多收的那部分價金。
合同規定要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話,再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內如果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發生了調整,則需要根據標的物交付時的價格計價來結算。出賣人逾期交付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買受人逾期受領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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