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王與小李結婚前,小王家人給小王購置了各種家具和家用電器(發票日期為結婚前),結婚半年后,丈夫小李因刑事犯罪入獄,同時賠償被害人10萬元,法院要強制執行。
那么本案中,10萬元是否要用共同財產來清償,各種家具和電器是否算是共同財產,如果是個人財產,小王該如何舉證?
【法律分析】
所謂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本案中,如果小王所提供的發票日期在結婚前,那么綜合其他證據可認定這些財產是小王個人財產。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負的債務。主要包括:(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2)夫妻一方沒有經過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撫養義務人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隨附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所負的債務。
所以,小王丈夫所負的刑事賠償應當是其個人債務。
【技巧提示】
要證明個人財產,最能減少麻煩的方法就是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