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子女不具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就需要確定子女跟離異后的哪一方共同生活。在審判實務當中,很多離婚的夫妻雙方在孩子同誰共同生活的問題上會發生激烈的爭執,有些是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想親自撫養孩子,有些是離婚的雙方都不想撫養孩子。那么對于此爭執,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應該提交什么樣的證據從而在孩子的撫養問題上獲得對于自己有利的判決呢?具體來說,可從以下幾方面來著手進行舉證:
(1)提交孩子年齡方面的證據,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如果戶籍證明和出生證明不一致的話,以戶籍證明為準。
之所以需要提交孩子年齡方面的證據,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即不滿兩周歲的,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因為在此期間由于孩子需要母親的哺乳,孩子隨母親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所以如果能夠證明孩子的年齡不滿兩周歲的,則母親撫養孩子的可能性就大一些。如果孩子滿10周歲的話,還應該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這是因為年滿IO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對于社會和自身的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認知能力,具有一定的判斷與誰共同生活更符合自己利益的能力,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尊重孩子的意見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2)提交撫養人身體狀況方面的證據,如醫院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
由于孩子的撫養是極其耗費精神和體能的一件事情,特別是如果單方撫養孩子,的話更需要花費大量的心血,因此對于撫養人的身心狀況,法律要求比較高,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的規定,即使孩子不滿兩周歲,如果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也可以跟男方一同生活。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的,則另一方法院應該優先考慮。所以如果發生了撫養權糾紛,可以提交撫養人身心狀況方面的證據。
(3)提交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證據。如果有證據證明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則在子女的撫養問題上要優先考慮。
(4)提交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證據。
(5)提交一方有無其他子女的證據。如果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則無子女的一方應該有權優先撫養子女。
(6)提交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證據。如果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7)提交各自撫養子女有利或不利條件的證據。給孩子購買各種營養品、學習用品以及其他花費的憑證要注意保存,這既可以作為將來孩子長大后認識父母辛苦的一種很好的材料,也是發生撫養糾紛以及贍養糾紛后一種非常有力的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在離異的男女雙方在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時,如果具有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情況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孩子的實際撫養情況,一般情況下比較難以取證,所以最好向人民法院出具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因為這些組織作為自治組織,根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的規定,其證明力要大于鄰居的證人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