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因手機短信存在刪改的特性,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
(1)審查發、收件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發、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2)審查手機短信的λ置是否出現變動,發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發(收)件箱中;
(3)審查手機短信的內容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有ì盾,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
(4)必要時可申請鑒定或向電信運營商作調查。
相關案例
楊某和丈夫林某倉促結婚,婚后感情不和,經常鬧ì盾。一日,楊某向丈夫發送了一條短信,表示兩人性格差異大,趁著年輕還是早點離婚為好。林某收到妻子的短信后,也感覺無意再做夫妻,遂發短信給楊某:“我覺得我們是不合適在一起,我同意離婚。”后來因為財產分割的問題雙方發生爭議,林某對離婚一事反悔,楊某無奈之下起訴到法院,但林某矢口否認短信的內容。那ô楊某能用短信來證明感情確已破裂嗎?
律師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材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¼。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因手機短信具有可修改性、隨意性、對象的不確定性等特征,證明效力相對較低。如果想用短信來證明事實,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或者在訴訟前進行公證,然后作為間接證據對案情進行佐證。如果能把若干間接證據聯結起來,形成完整、有效、嚴密的證據鏈,那對查明案件主要事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案,林某在庭審時表達了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意愿,楊某僅憑林某的短信內容無法證明雙方感情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