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終止時,一般是以返還財產為恢復原狀的原則,若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但是要為了達到恢復原狀的目的,就應當折價來補償給對方當事人。沒有必要返還的,主要包括有下面兩種情況:
1、如果當事人接受的財產是勞務或者利益的,在性質上事不能恢復原狀的,那么可以以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以錢款返還;若沒有國家規定的價格的,以市場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計算,以錢款返還。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識產權獲得的利益,由于該知識產權是無形的,這種情況則該方當事人可以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