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相對其他方面證據而言是比較難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過錯的情形。
我國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五種應該判決離婚的情形,這五種情況下當事人只要有證據證實,法院在調解無效后一般應判離。如果不具備以上幾種情形,第一次起訴法院判離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況的當事人都希望自己能收集到相關證據,盡快走出圍城,在此我們談一下面對這幾種情形該如何取得證據?
這五種法定的情形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并屢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經分居兩年,都屬于法定判離的情節。是否存在上述情況,法院要看雙方出示證據而定。
離婚案件中,有關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過錯的證據最難收集。一般存在這種情形的當事人都比較隱蔽,輕易不會暴露自己,許多受害方當事人無奈地放棄了取證。
那么,在實踐中這部分情況需要什么證據證實呢?從傳統的證據來說,能夠證明過錯一方存在上述情況的,一般是經常居住地的鄰居、朋友、街道或居委會的證明。
隨著網絡的發展,電子證據這一證據形式也隨之進入司法領域,像手機短信、MSN、QQ的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在一定條件下都可以作為證據。那么,如何讓這些作為證據使用呢?
1、手機短信
手機短信作為證據使用,實踐中已經逐漸得到了認可。在離婚案件中,短信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作為對方存有過錯的證據。
比如,一方當事人與第三者的曖昧短信、第三者給受害方的短信等,在收集該類證據時,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將短信刪除的情況下,直接將此信息予以儲存,最好到公證處進行書面公證。二是在與案件有關的短信被刪除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運營商調取短信內容。
在收集以上證據時,可去運營商處將手機短信的發送時間、雙方手機號等內容打印出來,并蓋章證實出處,以供審判中使用。
2、電子郵件
目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在民事訴訟中已經得到確認,如我國 《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郵件形式。
但在實際訴訟中,仍有當事人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因為電子郵件只能顯示收發方的郵箱地址,不能直接證明是由誰發出的。當事人如果要提交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最好經過公證。
3、MSN、QQ聊天記錄
網絡聊天是目前比較受歡迎的一種溝通方式,發生在離婚案件中溝通方式主要有兩種:QQ聊天和MSN聊天,而這兩種證據的收集相對而言難度更大。
在收集網絡聊天證據時要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聊天內容證據,即聊天對話的內容,還有聊天者個人的信息 (昵稱),而這些信息一般是虛假的,須借助收集到的上網IP地址及上網使用的網絡進行佐證;二是電腦系統正常運營的證據,用以輔助證明網絡聊天證據是安全可靠的;三是其他附屬信息,如IP地址、上網賬號等。根據以上幾個方面,可以將聊天者與當事人對應起來。
4、錄音錄像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經常采取錄音錄像的方式進行取證,那么,這些證據在法庭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是人們比較關注的問題。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可見,法律強調的是取證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當事人是不擇手段收集的,法院會不予采信。比如,偷拍偷錄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獲取的證據,還有擅自闖入別人家進行偷拍偷錄,這些舉動都是不可取的,取證不成還可能導致自己被訴侵權,甚至涉嫌違法。
如果確有需要,當事人可以采取一些合法途徑,比如對雙方交涉情況進行錄音,拍攝另一方在公共場所的舉動,只要是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拍錄內容連貫的材料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5、傳真
傳真件必須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能起到證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