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當事人認定為離婚證據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有:
1、身份證明
2、婚姻關系證明 ,結婚證、戶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等。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3、子女情況證明,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以及子女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等等證明材料。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4、婚姻狀況證明
5、住房情況證明
6、財產、經濟狀況證明
7、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8、以前曾起訴離婚的,應說明是撤訴或調解和好,還是判決不準離婚,并應提供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