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對方不承認分居事實,有誰能證明雙方已分居兩年?如何證明-滬律網
【滬律網解答】
必須有居住地鄰居的證言,還要有分居開始時候鄰居或者證明人的證言,交50元起訴費用,申請離婚,然后提供你的結婚證、身份證、有關證言材料等!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如果協議離婚的話,一般來說涉及到的問題有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和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對這兩個問題如果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后,可以持此協議及其他有關手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
第十五條:“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3、如果經過協商達不成一致協議的話,則需要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你父親對你母親有家庭暴力行為或你父親有與他人同居行為的話,則在離婚的同時,你母親有權要求你父親予以損害賠償,其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這種賠償是在分割共同財產之外的。
對于分割共同財產的問題,法院也將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法院將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你的母親離婚后生活困難的,你父親還應當予以適當幫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
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
4、哪一方提出離婚從法律上來說并不重要。
5、民事案件一般為六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延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