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況下才能和軍人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說,軍人如果作為被告在離婚訴訟中是享有“否決權”的,即不同意離婚的權利。除非存在以下情形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1)軍人一方同意離婚;
(2)軍人一方存在重大過錯,即《婚姻法》規定的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賭博、吸毒屢教不改,家庭暴力。
2、怎么與軍人離婚
因為軍婚的特殊性,我國對軍婚離婚的管轄權與普通離婚案件的管轄不同。我國相關法律將我國的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兩種,以此來區分軍人離婚訴訟的法院管轄。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
在這種情況下,軍人離婚的程序首先是由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也就是說在,在夫妻都是現役軍人的情況下,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都必須首先進行軍內調解,在拿到相關證明之后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樣,去法院協議離婚或者去法院訴訟離婚。
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
軍人離婚的程序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有所不同:
A.首先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同意現役軍人離婚的證明,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B.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調解狀況的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如何與軍人離婚?
在這種情況下,軍人離婚的程序根據具體情況不同而不同:
A.如果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B.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過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此處的“重大過錯”主要是指,軍人一方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的情況。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