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49條規定:“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我國《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此可見,破壞軍婚的,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對破壞軍人婚姻情節一般的,軍人本人不愿聲張的,為避免擴大不良影響,可不作處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為。對于破壞軍人婚姻,造成軍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則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對現役軍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處罰,但對隱瞞事實真相,欺騙他人與之結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不妨礙軍人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處理。
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有以下不同:如果行為人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雙方都明知的,雙方均構成破壞軍婚罪;一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另一方不明知的,則明知的一方構成破壞軍婚罪,不明知的一方構成重婚罪或者不構成犯罪;如果雙方均不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的,則根據情況構成重婚罪或者不構成犯罪。
對于構成破壞軍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