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在離、退休、復員轉業時,從國家獲得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隨著軍人的入伍時間、級別等因素而不同,但總體是呈現出越來越多的趨勢,對此的爭議、矛盾,也逐漸突顯。對于此款項的歸屬問題,既要考慮軍人的服役年限,同時也要參考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屬于軍人結婚前和離婚后所得部分,為軍人個人財產。
如果無法分清結婚前階段及結婚后婚姻關系存續階段的具體數額則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規定進行計算: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