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中“重大過錯”的理解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在1980年規定了現役軍人的配偶要與現役軍人離婚需征得軍人的同意,在此次修改婚姻法時,很多人對此提出了異議,認為是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則,限制了對方的離婚自由,對軍人進行特殊保護是應該的,但也應該有例外,即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對重大過錯,婚姻法并沒有列舉,可以理解為軍人或者與他人婚外同居,還有實施,虐待或者遺棄,這都應該算重大過錯。如果軍人有這些情形之一的,他(她)的配偶提出離婚,就不需要征得軍人的同意。這就進一步貫徹了離婚自由的原則。但原則上還是應該對軍人實施特殊保護,只是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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