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謝某1999年與趙某登記結婚。婚后,雙方由于工作關系聚少離多。
2008年底,謝某轉業,兩人已經無法生活在一起。謝某在軍隊服務了16年,按謝某的兵齡和軍銜,獲得一筆安家補助費。趙某認為自己有權獲得該筆安家補助費的一半。
謝某來到司法所咨詢,安家補助費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司法解答
豐臺南苑街道司法所王笑顏:
司法解釋㈡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但是根據該解釋第14條規定,涉及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由此可見,妻子趙某可以按比例獲得一部分安家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