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的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我國的婚姻法律制度對現役軍人的婚姻是予以特殊保護的。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具有軍籍和軍銜的軍官、士兵。現役軍人還有兩種:一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警官、警士長、專業(yè)警士、警士;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的文職干部。
本條只適用于非軍人向軍人提起的案件。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軍人向非軍人提出離婚也不適用該條的規(guī)定。
在具體適用本條規(guī)定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非軍人提起離婚訴訟后,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人民法院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對非軍人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勸其珍惜軍屬的榮譽,教育雙方改善夫妻關系。結果,非軍人一方放棄離婚要求,雙方達成和好協議。非軍人撤訴后,人民法院制作調解筆錄后存卷,訴訟活動結束。
2、非軍人提起離婚訴訟后,經過調解,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并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照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雙方夫妻關系即告解除。
3、非軍人提起訴訟后,非軍人一方堅持不放棄離婚要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人民法院一般判決不準予離婚,這體現了立法的精神。
4、非軍人起訴離婚,經過調解,非軍人一方堅持離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且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確實不能繼續(xù)維持夫妻關系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由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