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婚姻法律制度對現役軍人的婚姻是予以特殊保護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的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主要有以下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離婚訴訟中,如軍人不同意離婚,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一般通過說服教育,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的,則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如果雙方都是軍人則不受以上的限制。
如現役軍人與配偶均自愿離婚的,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又規定: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你們的小孩目前僅有九個月大,如果你是母親要求小孩隨你生活,而雙方又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通過訴訟,法院會支持你的主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