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這就賦予了軍婚的特殊性。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軍人一方為文職軍人則適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軍人對非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所在地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出具證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雙方協議離婚的,攜帶相關證件與證明(軍人需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的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可。
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除外。這一規定是為了保障軍人的安定,其政治意義想必各位比作者了解的還多,不再浪費大家的時間。
如果軍人一方無重大過錯,而又堅持不離婚的話,恐怕對于非軍人一方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這種婚姻關系是無法解除的,接受也好,不接受也好,這就是法律,鐵面無私、鋼硬冰冷。
如果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話,則不受這個限制。
那么何為"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的解釋應包括: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相信我們的軍人兄弟都是思想過硬、作風嚴謹的,但也不能排除極個別有作奸犯科的,法律規定有以上情形的,即使軍人一方不同意,也應該準予離婚。
審理過程中,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應適用一般離婚案件的相關規定,大家可以參閱,不再重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