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現役軍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里的“重大過錯”指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列前3項等行為。
2.對女方: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確有必要”是指雙方矛盾尖銳到會危機一方生命安全、嬰兒安全,或女方懷孕、分娩的嬰兒是與他人非法性關系所致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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