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案例:
劉某某在幫丈夫洗衣服時無意間發現了病歷,知道了丈夫患病的秘密。現在兩人因瑣事而不斷的爭吵,以致于無法生活在一起。劉某某的丈夫是現役軍人。他在結婚前出了一次交通事故,留下了終身殘疾,不能夠進行正常的夫妻生活,但結婚時他并沒有告訴劉某某這個情況。
評析:
由于劉某某的丈夫是現役軍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的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我國的婚姻法律制度對現役軍人的婚姻是予以特殊保護的。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具有軍籍和軍銜的軍官、士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主要有以下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劉某某的丈夫在婚前隱瞞因交通事故留下終身殘疾的性功能問題,不能進行正常的夫妻生活,已無法共同生活,而此行為已違反了上述第四條的規定。
因此,劉某某可以與其丈夫離婚,而不受婚姻法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