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況下法院會判離婚?
出現離婚的法定理由,法院原則上會判離婚。如其它情形,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比如,第二次起訴離婚;一方被判有期徒刑,刑期較長;一方被宣告失蹤;一方出軌(非重婚和同居),情節較嚴重;證實一方同性戀等。
2、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有患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難以治愈的;
(6)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前知曉對方患有精神疾病或婚后患有精神疾病,均久治不愈;
(7)一方違法或犯罪,且該違法或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比如故意傷害親友、奸淫親友等。
3、沒有法定理由,起訴離婚是否會判離婚?
具有以下情形,有機會獲得法院判決離婚:
(1)第二次起訴離婚;
(2)一方被判處徒刑,刑期較長;
(3)一方被宣告失蹤;
(4)一方出軌(非重婚和同居),情節較嚴重;
(5)證實一方同性戀或性無能;
(6)一方違背另一方意愿墮胎導致感情破裂無法調和的。
4、對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訴離婚?
可以。建議先去公安機關報失蹤或由對方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出具無法查找到下落的證明,同時建議到鄉鎮(街道辦)或公安機關加蓋印章,再憑人口失蹤的報案記錄或證明立案起訴。法院將采用公告方式送達相關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