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只要配偶存在賭博行為,法院就一定會判離婚,應該說這是一種誤解。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見,賭博構成離婚前提要件,必須是:(1)構成賭博惡習;(2)屢教不改;(3)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三個要件,缺一不可。
其中特別容易迷惑的是第一條。什么是賭博呢?《辭海》的解釋:“用財物作注比輸贏,引申為以約定條件較量輸贏的通稱。”,而構成治安處罰法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刑法上的賭博不包括“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也就是說,賭博一定要形成惡習。根據常理,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賭博,顯然已經達到“惡習”。那么夠不上違法犯罪的賭博行為,是否作為惡習,可以視為離婚的法定要件呢?有人認為,既然法律不處罰,當然不是惡習,小賭賭,只是一種娛樂。我認為這種觀點是有偏差的。首先,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立法的目的是要處置危害社會秩序的比較嚴重的行為,夠不上此門檻,不代表就不是惡習;其次,經常性、雖然數額不大,但是還是能嚴重影響家庭生活的賭博行為,這種惡習從財產上不一定構成影響,但是從習慣上、從對生活的影響上、從對夫妻之間關系和諧上,往往會有非常惡劣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