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離婚案件,一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原告提出上訴,上訴請求為: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離婚。這樣的上訴請求是不對的,是得不到二審法院支持的。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二審法院無權直接判決離婚。
在司法實踐中,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問題一并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的,應當發(fā)回重審,而不是直接判決離婚。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正確,就應當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也就是說,對于離婚案件,即使一審法院對應判決離婚的案件錯誤的判決不準離婚的,原告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糾正而判決離婚,只能發(fā)回重申。這種程序的設定,有其合理性,因為,婚姻是人生大事,又因為是二審終審,如果第二審法院直接判決離婚,就必然剝奪了被上訴人也即一審被告的上訴權。
綜上,正確的上訴請求應該是: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