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異乎尋常的借用合同糾紛案件。在這起案件中,妻子以丈夫的名義對外出具了欠據,雖然不久夫妻因關系破裂而離異,但是法院日前依法宣判這筆債務由其兩人共同償還。
據了解,1999年4月,紅山區居民高某與許某商量借紅磚10萬塊,許某答應借磚票(磚廠出具的一種提貨憑證,可憑票提取紅磚)給高某,高某遂委托其妻子于某為許某出具了數額為10萬塊紅磚的借條后,從許某手中將10萬塊紅磚的磚票取回。高某憑此磚票從磚廠運回紅磚88000塊。1999年5月1日,于某以其夫高某的名義為許某出具了88000塊紅磚的借條,換回了以自己名義出具的10萬塊紅磚的借條。其后不久,高某與于某離婚,但當初所欠許某的紅磚并未償還。許某遂將其二人訴至紅區人民法院,要求高某、于某共同償還88000塊紅磚,如不能償還,按市場價格給付相應價款。
紅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高某、于某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借用原告許某紅磚,并由于某出具了借條,雖然該借條為于某以高某名義出具,但高某對此并不持有異議,故此債務應屬于二被告的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
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由被告高某、于某連帶償還原告許某紅磚88000塊,如不能償還實物,按市場價格支付相應價款的判決。宣判后二被告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