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離婚案件缺席審判數量增多,許多問題日益凸顯。離婚案件由于涉及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是復合型案件。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婚姻案件須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庭才能解決。婚姻案件缺席審判不能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同時存在訴訟職能弱化和訴訟資源浪費等情況,婚姻家庭問題不能得以妥善解決,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不能得以統一。此種現象應加以重視。
一、離婚案件缺席審判的三種類型
1、被告下落不明。被告離家出走幾年未歸,或根據原告提供的地址、親友等均聯系不到被告,原告離婚心意已決,只能公告送達。
2、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接收應訴材料,但開庭時被告拒不到庭,事后調查缺席原因,被告不是選擇逃避就是直接離家出走。
3、原告開庭時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原告起訴離婚時猶豫不決,想借助法院給被告一個警示或威脅,并不想真正離婚,或者在開庭時不配合法院工作中途退庭。
二、離婚案件缺席審判的成因分析
1、城市化進程及人口流動化加劇。近年來,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外打工,因聚少離多出現矛盾,溝通存在障礙,沒有及時消除,導致積怨加深。一方起訴到法院,另一方本能抗拒,或拒接收應訴材料或不到庭參加訴訟,導致案件缺席審理。
2、當事人的法律意識不強。“民懼官”的心理仍然存在,怕進法院,怕自己因為成為被告會對自己帶來不利而選擇逃避。
3、當事人的抗拒心理。法院介入婚姻家庭案件,當事人或多或少存在抵觸心理,婚姻問題是家庭內部矛盾,很多當事人不理解為何要訴諸 “公堂”,由此產生抵觸情緒。
4、當事人的搖擺心理。事實上,有些原告并不想離婚,可能是頭腦一時沖動或是想給對方一個警示。
5、騙婚、騙財現象。有些案件被告大都是云南、貴州等偏遠地區,原告通過中間人認識對方,給付彩禮將其娶回,但沒過多久被告就離家出走,再無蹤影。原告只能通過法院判決才能成立一個新的家庭。
三、應對離婚案件缺席審判的對策
1、準備工作要做足。由于婚姻案件涉及家庭、子女、財產,事前要多做溝通、準備、調查工作,做好普法宣傳,對當事人進行心理疏通,消融當事人戒備情緒。送達應訴材料時要主動了解雙方矛盾所在,能當場調解的當場調解,不能調解的告之出庭義務和不到庭后果。
2、程序上要完善。聯系不到被告時要主動去被告所在地進行調查,詢問鄰居、村委會、派出所,做好調查筆錄。公告送達要謹慎,也要防止久拖不辦,要及時公告,公告地點不要僅限于報紙,在當事人戶籍地、住所地都要進行張貼。訴訟程序要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3、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職能作用。密切聯系基層組織,積極同婦聯、民政部門、社區基層組織、村民調解委員會等部門進行溝通與配合,擴大他們對婚姻案件的介入權利,婚姻案件是家庭內部矛盾,爭取讓矛盾在法院外得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