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被告不到庭應訴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滬律網
律師按:離婚案件中如果被告缺席, 法院也能判決離婚。一些人認為,離婚案件必須雙方都到庭才能審理,所以為了達到不離婚的目的就不去開庭,這是錯誤的觀點。
律師解答,一般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被告未到庭,原告又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法院則缺席判決不準雙方離婚。 過半年之后,原告再行起訴離婚的,如果法院向被告送達了相關的應訴手續,原告又提供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缺席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不參加庭審 分割財產吃虧
湯蘇莉法官解釋,在離婚案件中,若被告不參加庭審,等于喪失了話語權,在財產分割上有可能吃虧。
比如夫妻雙方共有一處房屋,法院通常會判歸該房為到庭一方所有,判決到庭一方給予未到庭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而由于房屋有升值空間,所以大部分人是希望要房而給予對方補償的。
此外,雙方有哪些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法院也通常會采納原告一方意見。
本案中,孟小美就是因為沒參加庭審,失去了要求丈夫履行“離婚懲罰協議書”的權利(當然,協議書本身也是無效的)。
對財產分割不服 不能另行起訴
如果被告在判決生效后認為判決分割財產有誤,只能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申訴,不能另行起訴。如果被告在判決生效后認為還有一些財產在之前的訴訟中沒有處理的,可以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的案由起訴要求補充分割這部分財產。
【案例分析】
1、王軍和孟小美是11年前結婚的。沒想到,結婚幾年后,王軍發現小美有了外遇。
2、2006年6月,雙方因感情問題及家庭瑣事矛盾越來越深,最終王軍起訴要求與小美離婚,但被法院駁回。
3、半年后,王軍再次起訴。小美未到庭參加訴訟,以為自己不去開庭法官就沒法審理。
4、沒想到,2008年3月,法院作出判決,準許二人離婚。
5、可就在判決生效一個月后,孟小美卻拿著兩份“重要”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這兩份證據分別是一份“離婚懲罰協議書”、一張前夫有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共20萬元的證明。
6、孟小美稱:“離婚懲罰協議書”是雙方2005年簽訂的,內容為:從王軍與孟小美結婚時起,將來如果有一方提出離婚,必須給不愿意離婚一方25萬元“懲罰費”。
孟小美認為,依據這兩份證明,前夫應當支付她“離婚懲罰費”25萬元及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一半10萬元。
7、【法院判決】
1.支持孟小美分割前夫10萬元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請求。
2.駁回孟小美要求支付“離婚懲罰費”的請求。
【律師解析】
,孟小美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案由持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其兩項請求應區別對待:
1、索要被隱藏財產 支持
孟小美在離婚后發現前夫有隱藏的財產,可以請求再次分割。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打離婚官司時,如果有一方隱藏、轉移或變賣了財產,而另一方當時不知道,那么離婚后一年內可以請求法院再次就這些被隱藏或轉移、變賣的財產分割。
孟小美在離婚后發現了前夫有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未參加分割,所以其有權再次起訴,要求分得一半,法院支持了她這項請求。
2、索要“離婚懲罰費” 駁回
湯蘇莉法官解釋,對于二人簽訂的“離婚懲罰協議書”則不同于上述財產。該協議內容孟小美早已知曉,但由于她未參加離婚訴訟,因此意味著其已經主動放棄了要求前夫履行協議的權利。
如今離婚判決已生效,孟小美又起訴要求前夫履行協議,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可以在離婚后重新起訴要求財產分割的范疇,且“離婚懲罰協議書”違反了結婚、離婚自由的原則,故法院駁回。
【法條鏈接 】
《民事訴訟法》第130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