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8日,扶溝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為給當事人一個改正錯誤、挽救家庭的機會,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原被告均系扶溝縣城郊鄉農民,結婚近四十年來,二人同甘共苦,把家庭打理得井井有條。現兩個孩都已成年并結婚生子,祖孫三代同居一院,親情盈溢,其樂融融。可最近半年由于原告與同村的一寡居婦女關系曖昧、暗渡陳倉,便對自己的糟糠之妻百般挑剔,其妻整日以淚洗面,盼其能知錯而返、共享天倫,兒女親朋也對原告的行為大加指責。原告成為眾失之的后便到法庭起訴離婚。
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系老年夫妻,子孫滿堂,且引起離婚糾紛的起因在原告,同時也為了給原告一個改過自新、挽救家庭的機會,承辦法官努力做當事人的調解和好工作,在調解和好無望的情況下,原告又未提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法院審理后作出了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