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或者是法院判決離婚,判決書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婚姻關系即通過法定程序解除了,離婚的事實已無法改變,不能通過再審恢復婚姻關系。
能夠提出再審的,只限于對法院主持的調解離婚達成離婚協議中牽涉到的財產問題和子女撫養問題、或者離婚判決書中涉及到的財產問題和子女撫養問題申請再審。如果有離婚協議或者判決中未牽涉到的財產的,則應當另行起訴。 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1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P>《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9條 “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微信號復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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