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軌后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判決賠償丈夫精神賠償金5000元-滬律網
1、一對夫妻感情不和,在分居期間,妻子與其他男子同居,并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女子林某與丈夫鄭某婚后育有一雙兒女,但雙方因婚后摩擦不斷,不得不分居。但分居期間,林某和另外一名男子同居。
3、2008年10月,林某以“夫妻之間性格不合且分居時間較長”為由將鄭某起訴至修武縣人民法院,申請法院判決其與鄭某離婚。
庭審中,鄭某稱,妻子林某和自己分居后即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該行為嚴重傷害了他們之間的感情,也給自己帶來了巨大的精神傷害,為此請求法院判令林某支付自己精神撫慰金5萬元。法院審理認為,鑒于林某、鄭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支持林某的離婚請求,但由于林某在離婚中具有重大過錯,遂判決林某賠償鄭某精神撫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