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裁判離婚的標準有哪些?關于裁判離婚標準,現行法以破裂主義為裁判離婚的準則,同時列舉若干客觀外在的、證明夫妻關系確已破裂的事由的立法方式,是一種有別于徹底的破裂離婚主義立法模式的混合立法主義。本文為大家提供詳盡的“裁判離婚的標準有哪些”內容,由滬律網交通事故欄目組編輯總結。
裁判離婚的標準有哪些?關于裁判離婚標準,現行法以破裂主義為裁判離婚的準則,同時列舉若干客觀外在的、證明夫妻關系確已破裂的事由的立法方式,是一種有別于徹底的破裂離婚主義立法模式的混合立法主義。民法典親屬編在破裂離婚主義原則之下,可援用現行法的立法模式,但需關注無過錯離婚立法實踐中出現的上述問題,采取相應對策,衡平離婚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減輕離婚對未成年子女心理的和情感的傷害,保障其日常生活和接受教育處于正常狀態。
為此,在繼續以婚后所得共同制為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前提下,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堅持均等分割的基本原則,同時,以照顧女方和子女監護方利益、照顧無過錯方的公平原則為補充。均等分割是我國實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財產制類型的內在要求。否定之,則與法定夫妻財產制類型的基本要求矛盾,導致離婚時法律對夫妻雙方財產利益保護的無序。所以,不能僅因實現公平離婚,而簡單否定均等分割原則。
離婚衡平機制的強化,還有待于我國離婚救濟制度的完善。民法典親屬編需針對現有各項制度的不足,作必要的增刪、擴大與細化。
關于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實施過程中存在著適用條件過于苛刻,受助者范圍小,住房幫助的規定難以落實等問題。為此,需放寬經濟幫助的條件,規定只要離婚使一方生活水平明顯下降,即可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法律也無須限定以提供住房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為經濟幫助的形式。
關于離婚時的家務勞動補償,取消現行法上要求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限制,無論夫妻婚后實行何種財產制,只要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家庭事務,即扶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盡較多義務,離婚時都有權請求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
關于過錯離婚損害賠償,在我國當前建立“離婚補償”和離婚扶養制度尚無可能的前提下,這一制度仍有存在的價值。要使之對無過錯方利益損失的補救功能充分實現,需擴大其適用范圍,在現有法定情形中,增加一項概括性規定“其他導致離婚的重大過錯”,以涵蓋所有對導致離婚的,對無過錯一方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
最后,關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護,在現行法基礎上,需進一步明確探望權中止的事由,如探望權人喪失行為能力,患有影響子女身體健康的疾病,有賭博、吸毒或者酗酒等惡習影響子女身心健康,拒付子女扶養教育費,對子女有性侵犯或者暴力行為等。探望權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子女本人、直接扶養子女的配偶一方、子女的其他監護人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