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薇和祁剛結婚生有1對子女。卻發(fā)生了祁剛因在婚前曾犯罪被判刑的事實。李薇認為,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起訴提出離婚,子女隨自己共同生活的訴請。雖然祁剛在法庭愧意真切,卻仍挽不回妻子的離婚決心。日前,閔行區(qū)法院作出準予離婚,1對子女隨李薇共同生活至18周歲止的一審判決。
愧疚男的真情表白
浙江的李薇和江西的祁剛2002年10月結婚,生有1子1女。2006年12月,祁剛因在婚前的1993年綁架勒索行為被抓獲歸案,2007年被判刑10年,現在江西監(jiān)獄服刑。李薇認為,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起訴要求離婚,子女隨自己共同生活。2009年9月25日,法官專赴江西監(jiān)獄開庭審理。法庭上,祁剛為挽回婚姻,其辯稱不可不謂情真意切。祁剛稱,對于妻子提出離婚,感到很突然。現不同意離婚,理由是雙方婚姻是有感情基礎的,自由戀愛結婚7年,相敬如賓。雙方都愛兩個小孩,為了避免給孩子造成心靈的傷害,也應該給他們一個完整的家。以前違法未告訴妻子,也是出于對她的愛,一人做事一人當,不想讓其擔驚受怕。盡管違法犯了罪,但在服刑期間一直能夠積極改造,也是妻子兒女的支撐。為了雙方的愛,更為了孩子,一定積極改造,早日出來盡一個丈夫和父親的責任。當然目前在監(jiān)獄服刑,是一個有罪之人,深知愧欠。在服刑期間,爭取多拿表揚,多減刑,早日回家團聚。如果一定得離,希望有1個孩子歸自己撫養(yǎng)。祁剛的父親也特地從南昌趕到上海,請求不要離婚。兒子坐牢,兒媳與他離婚也是情理之中,對此我能體諒她。我來這里也是為了做兒媳的工作,看看能不能不離婚。
傷心妻的離婚決心
但李薇表示,上次開庭后,祁剛也寫了一封信給我,信里說如果我堅持離婚,將來出來不罷休等等。他現在說怎么怎么樣好,其實在他進去前我們關系就不好了。2005年、2006年的時候他經常在外面賭博,雙方經常吵架,還提到過離婚,他不是過日子的人。現在這個情況,怎么可能還好得起來。我不可能跑到國外去,不讓他見到孩子,他總歸是孩子的父親,出來以后總歸有探視權,兩個孩子是他親生總歸是改變不了的事實。造成現在這樣子是他自己造成的,我對他實在沒有什么好說的,我已經決定了,堅持要求離婚,孩子由我?guī)ВF在沒有能力撫養(yǎng),我也不要他的撫養(yǎng)費。這么多年來他欺騙我,給我造成了這么大的傷害,出事后他家里還瞞著我,不讓我知道真相。他不肯離婚的主要原因還是怕出來后經濟上沒有依靠,他只為自己考慮。
撫養(yǎng)子女責在父母
法院認為,祁剛戀愛時、結婚時、結婚后均未將自己為帶罪之身的事實告知妻子,使李薇深感受騙,感情深受傷害。祁剛雖以深愛妻子為隱瞞理由,但該理由是不負責任的表現,實難成立。祁剛案發(fā)時,雙方之子尚在腹中,李薇身心之受傷可知,于此祁剛應深切感知。現祁剛服刑已近3年,李薇1人攜子女共同生活,辛苦自知。雙方分居日久,感情淡化,李薇提出離婚,合乎情理,于法有據,祁剛應予理解。祁剛的辯稱意見言辭懇切,亦可理解,但正如其所言“一人做事一人當”,造成今日之局面,責任在誰,祁剛應捫心自問。細查祁剛之辯稱意見,多從自己角度出發(fā),未能完全設身處地替李薇著想。祁剛父親千里來滬訴情,也真是可憐天下父母之心,其提出的意見與祁剛基本一致,歸結到底是是否離婚與子女撫養(yǎng)問題。父母離婚,與子女的血緣不斷。對于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應立足于如何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祁剛人在獄中,確無條件撫養(yǎng)子女。祁剛父母提出撫養(yǎng)至少一個孩子,于情可予理解,但于法無據,孫輩的撫養(yǎng)責任在于其父母而非祖父母。李薇表示愿意一人撫養(yǎng)兩個子女,不需要祁剛支付撫養(yǎng)費,在現有條件下,也只能如此。祁剛及其父母擔心將來之事,如前所言,父母、子女關系不變,將來如有條件,祁剛盡可提出變更撫養(yǎng)關系,以盡父親之責。其要求在現有條件下將至少一個孩子判隨自己共同生活并對將來之事預判,實屬為難,難以準許。(文中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