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對于下落不明的當事人,法院送達訴訟文書如起訴狀、傳票、判決書,可以適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涉外公告送達期限為六個月。
由此可見,離婚案件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對于下落不明的當事人,法院送達訴訟文書如起訴狀、傳票、判決書,可以適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涉外公告送達期限為六個月。
由此可見,離婚案件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