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的婚姻不幸,面臨離婚時,協議離婚吧雙方意見不一致,起訴吧,又怕法院不叛離,心里十分矛盾,現我就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告訴大家,以便于大家參考。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且婚后雙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的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合分居以滿兩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一方起訴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六個月后又起訴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重婚,無過錯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9、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0、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1、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的,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2、受對方的遺棄、虐待,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屢教不改的;
13、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以上僅供參考,不作為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