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案例
河南媳婦彭萍(化名)因與上海丈夫阿偉剛剛新婚中就常常發生爭吵,并且兩次起訴離婚,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作出判決,準予彭萍與阿偉離婚;除彭萍需歸還借款1萬元外,還需再返還阿偉3萬元。
2005年,河南妹子彭萍與年長她23歲的上海中年男子阿偉相識戀愛;次年5月下旬,雙方登記結婚。雙方共同生活了十多天后,彭萍即回河南鄢陵縣娘家居住至今。在2008年2月,彭萍曾向法院起訴離婚,未獲法院判決認可,后雙方繼續分居生活至今。
2008年11月,彭萍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稱,因丈夫阿偉未能提供較好的居住環境,且雙方性格不合,年齡又相差太大無法溝通,導致婚后夫妻生活經常發生爭吵,而共同生活也僅十余天就分居,夫妻感情早就名存實亡破裂,遂要求再次準許離婚。
法庭上,丈夫阿偉聲稱妻子彭萍在婚前、婚后多次從自己處拿錢,而新婚還未度完“蜜月”,彭萍卻不辭而別,又向法院起訴離婚。面對支離破散的婚姻關系,年過半百阿偉也心知肚明無法挽回,認為只要彭萍把拿走的錢全部歸還,就同意離婚,否則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法院查明在彭萍和阿偉結婚前的2006年2月15日,彭萍曾向阿偉借款人民幣1萬元。對此借款彭萍表示若離婚同意歸還,但因經濟困難,同意于2009年12月底之前歸還。另外,在彭萍和阿偉登記結婚后的第4天,阿偉從自己婚前存款中,取出4萬元給了彭萍,對此款阿偉認為若離婚彭萍就應予以返還。而彭萍則認為,這錢款是阿偉婚后自愿贈與的,已將這筆錢款用于老家操辦婚宴酒席及自己添置衣物,剩余錢款作為生活費已全部花光,不同意返還。
法院認為,夫妻關系的維系應當以夫妻感情存在為前提,和睦的婚姻又需夫妻共同努力來維系。而彭萍與阿偉在婚后共同生活了十幾天后,即滬豫各居異處,缺乏必要的溝通與交流,致使夫妻關系未能得到改善和修復。彭萍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仍然長時間與阿偉分居兩地,互不履行夫妻義務,這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以為除婚前1萬元,彭萍同意歸還外;涉及婚后第4天,阿偉從婚前存款中取出4萬元給彭萍的事實,鑒于兩人婚后僅共同生活十幾天即分居,可酌情抵扣掉1萬元,遂法院在判決離婚的同時,認定彭萍需歸還阿偉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