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第一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婚姻關系屬于人身關系,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系基于男或女一方死亡或者雙方離婚而終止。離婚分為登記離婚和判決離婚。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男或女任何一方都可以與他人再婚。如果男方與他人再婚,女方以感情未破裂為由,申請對離婚案件的再審已失去任何意義,因為男方與他人的婚姻不可能強行解除,所以法律不允許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申請再審。
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男或女任何一方都沒有與他人再婚的,如果雙方感情確未完全破裂的話,法律也給雙方提供了救濟渠道。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因此,一方以感情未破裂為由,申請對離婚判決進行再審也沒有任何意義。
一方當事人對離婚判決中關于子女撫養的內容不服,也沒有必要申請對離婚判決再審。例如,法院判決將獨生子交給男方撫養,由女方負擔撫養費。在判決生效后,女方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變更之訴,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因此沒有必要對原判決申請再審。
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可以對離婚判決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例如,離婚判決將一方的婚前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該當事人可以就該部分判決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