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能否缺席判決
有人認為,離婚案件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該類案件中的被告屬于《民訴法》第100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其拒不到庭不能適用缺席判決,而應該適用《民訴法》第100條規定的經兩次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可以拘傳到庭。持這種觀點的人在理論上是正確的,但實踐中面對大量的離婚案件,如果每個離婚案件的被告不到庭都采用拘傳的辦法,不僅會浪費大量的審判資源,而且《民訴法》130條也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該規定并未排除離婚案件不可以缺席判決。所以筆者認為離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時是可以適用缺席審判和缺席判決的。當然對于一些態度惡劣,情節嚴重或故意刁難原告而不到庭的被告,也可以按照《民訴法》第100條的規定,對妨礙民事訴訟的被告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