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夫妻一方發現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為的,并且手中還握有相關證據,就想當然的認為這種情況法院當然會判決雙方離婚,并有權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然而事實并非如此。我國《婚姻法》規定:只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婚外情,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對于我們通常所說的“一夜情”、“婚外性行為”等,都不是當然的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一方舉證證明對方存在著婚外情,在法官的視角里是看到了夫妻之間發生矛盾的原因,那這種原因是不是必然就導致夫妻的感情徹底破裂呢?也未必。有一些家庭雖然曾經發生過婚外情問題,但后來對方諒解了,有過錯的一方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調整了自己的行為,這一類家庭經過冷靜的思考和雙方共同的努力,使家庭又回歸于平靜。而另一類家庭可能由于一方的婚外情過錯導致夫妻感情越來越惡化,在這種情形下,在法院第一次不準判決離婚時,法律賦予了夫妻雙方一個六個月的冷靜期,在這六個月之內沒有特殊情形的,一方都不得起訴要求離婚。如果經過這六個月的冷靜期,雙方仍然不能和好,或者說有婚外情過錯一方仍然我行我素,那么可能就會采取第二次起訴,第二次判決離婚的方法。這個時候法院才會認為由于婚外情的過錯已經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的破裂,無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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